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嘉宜、易美丞有限公司、徐崇堯、陳宏明、等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林嘉宜 被 告 易美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崇堯 被 告 陳宏明 上被告等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