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李佩岑
- 原告
- 李永明
- 被告
- 詹永珅(原名詹坤龍)
- 被告
- 昶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諒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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