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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秀鳳莊明達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李佩岑
原告
李永明
被告
詹永珅(原名詹坤龍)
被告
昶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諒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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