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密、陳世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黃密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陳世杰 宏憲企業社即黃勝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交簡字第15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