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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秀鳳莊明達徐文瑞

原告
黃密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告
陳世杰

宏憲企業社即黃勝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交簡字第15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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