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9號
- 原告
- 林健朋
- 原告
- 黃 蜜
- 原告
- 林純聿
- 原告
- 林純卉
- 原告
- 林志遠
- 被告
- 吳國通
- 被告
- 品良食品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木銘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9號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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