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清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958 號、第1127號、第1187號、第1244 號、第1331 號、第1446號、第15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清波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清波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林清波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0 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林清波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前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決處刑之程序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為本件7 次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其意志不堅,定力不足,惟念及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本件7 次施用毒品之犯行均係集中在100年4 月中旬至同年7 月中旬間所為,因認其屢犯本件7 次施用毒品之犯行,實係毒品犯對毒品之依賴所致,並酌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尚未對社會造成實質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本件各次施用毒品犯行求處有期徒刑1 年,容有過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附表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警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 條 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內容 │ 罪 刑 │ ├──┼───────────┼────────────┤ │1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4 月18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2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5 月11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3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5 月16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4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5 月30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5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6 月13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6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6 月27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7 │林清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林清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於100 年7 月11日,為臺│ │ │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 │ │ │護人採集尿液回溯前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 │ │ │新北市○○區○○街2 段│ │ │ │346 巷12號之住處內,以│ │ │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 │ │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