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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審智易字第2 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 年度審智易字第2 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晏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2100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士簡字第657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告訴被告李晏甄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新加坡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士林簡易庭同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士簡卷第9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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