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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治平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63號),本院受理後(101 年度審易字第299 號),被告經本院傳喚固未到庭,惟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均已自白犯行,且依卷存證據亦足認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治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更正前科如下:陳治平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16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93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2 次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11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5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乙、丙2 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湖簡字第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丁案);復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戊案),上開丁、戊2 案件,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開甲案及乙、丙2 案件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士簡字第10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8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再於100 年間,因2 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7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尚未執行)。

二、核被告陳治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上述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均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並執行,猶不知警惕悔悟,再次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又明知他人所販售之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因貪小便宜而違法買受之,衡其所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不僅助長財產犯罪,更導致被害人追回失物困難,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所竊取及買受之贓物均經被害人等依法領回,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尚非重大,兼衡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3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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