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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五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簽單拾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㈠扣得傳真機係供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用之物。㈡被告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簽賭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㈢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引用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五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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