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38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復安 選任辯護人 孫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復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壹佰捌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共壹佰捌拾參紙及偽造「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等印章共肆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共壹佰捌拾參紙及偽造「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等印章共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顏復安係泰鈞企業社〔址設臺北縣汐止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以下同)康寧街508 號3 樓,名義上負責人為顏復安配偶張惠貞〕之實際負責人,因泰鈞企業社急需週轉資金,而自民國93年起,向張振華、林秋冬夫妻借貸現金,經張振華、林秋冬要求以泰鈞企業社以外之支票(俗稱客票)作為借款之擔保,因泰鈞企業社並無足額客票可供借款之擔保,為取信於張振華、林秋冬,竟分別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經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闕河寬之授權或同意,先於民國93年初之某時,在臺北縣汐止市某刻印店,擅自委請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員偽刻「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及「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章各1 枚,自95年7 月間(顏復安於95年7 月1 日前所為及95年7 月1 日後部分所為,業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起,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載發票日前約3 個月或6 個月之某時(發票日為95年者,約為發票日前3 個月;發票日為95年以後者,約為發票日前6 個月,惟均在95年7 月1 日以後),均在泰鈞企業社,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以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泰鈞企業社及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以下稱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 號、戶名泰鈞企業社、顏復安帳戶支票之發票人欄,偽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文,而偽造完成發票人為「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支票,足以生損害於「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進而交付予張振華、林秋冬作為擔保借款而加以行使,以表示顏復安確持有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票號、票面金額之客票,致張振華及林秋冬2 人均陷於錯誤,而同意預扣3 分利息後,借貸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票面金額之現金予顏復安。嗣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屆發票日期時,經銀行通知簽章錯誤,顏復安即以在票據上補蓋原留印鑑或以原留印鑑簽蓋票據委託付款切結書之方式代替補正,自支票存款帳戶支付該票據金額,使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獲得兌現;後附表二所示支票屆發票日期時,顏復安因無力負擔而週轉不靈,致附表二所示支票均因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退票,張振華及林秋冬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振華、林秋冬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並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復安迭於警詢、偵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6443號偵查卷第60至62頁、第74頁及本院卷102 年2 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同年3 月12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於警詢、偵查中指訴被告顏復安偽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支票,冒充客票持以向告訴人等作為借款之擔保而借得票面金額之款項,且屆期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均未獲兌現等情大致相符(分見98年度偵字第6443號偵查卷第54至56頁、98年度他字第1142號偵查卷第3 至4 頁、98年度偵字第6443號偵查卷第75頁),並有台北富邦銀行汐止分行98年4 月24日北富銀汐字第19號函及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及交易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6443號偵查卷第2 至23頁)、華南銀行票據代收明細、華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6443號偵查卷第34至40頁)、98年5 月26日北富銀汐字第23號函(見98年度他字第1043號偵查卷第78頁)、98年6 月22日北富銀汐字第34號函暨所附「存款不足暨發票人簽章不符」或以「拒往戶暨發票人簽章不符」理由退票之支票明細與支票影本及補正印鑑切結書影本5 份(見99年度偵字第4330號偵查卷第33至75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財富管理101 年7 月4 日北富銀汐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退票資料及退票支票正反面影本、切結證明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385 號偵查卷第231 至332 頁)、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98年6 月22日一汐止字第00107 號函暨所附票據提示時印鑑不符退票之明細及支票影本(見98年度他字第1043號偵查卷第82至133 頁)、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1 年7 月4 日一汐止字第00058 號函暨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切結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385 號偵查卷第80至84頁)、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1 年6 月22日一汐止字第00055 號暨所附支票正反面影本、切結資料、退票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01 年度偵字第385 號偵查卷第95至225 頁)等在卷可憑,是證被告確有盜刻印章、蓋用印文及偽簽「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等之署名,而偽造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無訛,此外復有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提出之支票影本1 份(見98年度他字第1142號偵查卷第5 至20頁、第23至24頁、第25至27頁)附卷可稽,堪證被告偵、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於自己領用之空白支票上,盜用他人印章以他人為發票人,並填寫發票日及金額者,屬無權製作,仍屬偽造應無可疑,應成立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6號、71年度台上字第7660號判決意旨可憑)。次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固不另論詐欺取財罪。惟以偽造之支票供擔保借款,與行使偽造支票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有別,係屬行使偽造支票以外之另一詐借款項行為,另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660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支票為有價證券,被告顏復安未經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闕河寬之授權或同意,在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之發票人欄上偽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或「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之印文,並填寫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面金額,持以向告訴人等供擔保其借款而行使之,是核其先後共183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店員偽刻「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及「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等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偽刻印章及蓋用印文於支票上,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次所犯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再被告所為之多次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各次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然同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甚或僅止於作為清償債務之擔保或清償債務之用,其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03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19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持偽造有價證券向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以預扣3 分利息之方式借得款項,固值非難,惟被告本件偽造支票之犯罪動機係因迫於遭人倒帳,因一時財務壓力,以偽造支票擔保借款供週轉使用,且所行使之對象係特定,犯罪動機、手法尚屬單純,較之專以偽造大量之有價證券販售圖利,或持所偽造有價證券更犯他罪等犯罪情節以觀,惡性尚非重大,參以被告犯後深表悔悟,且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案件審理中,與告訴人張振華、林秋冬就本案未兌現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達成和解,有9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卷附之99年5 月31日和解筆錄可稽,並按和解內容持續履行中,亦有存摺影本附於本院卷可按。而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僅判處法定最低刑度,似猶嫌過重,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從而,被告之犯行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其情狀即堪憫恕,本院認被告所犯之各罪處以法定最輕刑度仍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遭人倒帳,急需現金,而以偽造有價證券供擔保之方式借得現金週轉,所為誠屬可訾,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入監前已依前於臺灣高等法院與告訴人等達成之民事和解筆錄按月分期履行新臺幣3 萬元賠償告訴人,並持續履行中,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部分偽造支票均已由被告支存兌現,對社會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之危害尚非重大,又兼衡其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鐵工之工作、目前為家庭經濟支柱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審酌被告對同一告訴人同時期以同犯罪手法借款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業經臺灣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本件未扣案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共183 紙,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66 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盜刻之「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河寬」等之印章共4 枚,雖未扣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業已丟棄(見本院卷上開審判筆錄第7 頁),然不能證明已經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票據上之印文均已附著於各支票,隨該支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即均毋庸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於被告偽造與交付支票之犯行,雖有部分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惟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罪,且宣告刑已逾1 年6 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尚不得減刑,附此敘明。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205 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 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已兌現部分 ┌─┬────┬─────┬────┬──────┬────┬─────────┐ │編│付款人戶│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載偽造│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 │號│名及帳號│ │ │(新臺幣) │之發票人│文 │ ├─┼────┼─────┼────┼──────┼────┼─────────┤ │1 │臺北富邦│HA0000000 │95.10.07│21萬2,580元 │勁群公司│「勁群工業股份有限│ │ │銀行汐止│ │ │ │ │公司」、「闕河寬」│ │ │分行 ├─────┼────┼──────┼────┼─────────┤ │ │戶名:泰│HA0000000 │95.10.25│28萬5,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鈞企業社├─────┼────┼──────┼────┼─────────┤ │ │帳號: │HA0000000 │95.12.09│26萬3,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00000-00├─────┼────┼──────┼────┼─────────┤ │ │01184 │HA0000000 │96.01.13│22萬5,3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2.02│28萬3,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2.15│21萬6,5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3.17│32萬5,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3.28│26萬7,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4.07│35萬2,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5.04│30萬5,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8.18 │36萬5,650元 │鉅峰公司│「鉅峰工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徐景松」│ │ │ ├─────┼────┼──────┼────┼─────────┤ │ │ │HA0000000 │96.09.05│28萬8,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09.12│32萬5,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03│31萬6,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10│28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24│30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0.31│28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1.10│30萬1,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1.17│38萬2,3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2.01│36萬2,7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6.12.19│23萬6,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1.04│28萬7,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1.12│32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1.25│36萬7,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2.02│28萬5,6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2.22│28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2.29│36萬8,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3.15│28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3.22│27萬3,54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4.09│32萬7,4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4.23│32萬6,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4.30│23萬5,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10│31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24│32萬5,2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06│32萬5,4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14│26萬5,3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21│34萬6,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6.28│32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7.09│28萬6,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7.19│36萬3,5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7.26│32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09│32萬8,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13│23萬7,5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22│32萬5,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27│36萬7,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8.30│36萬7,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06│32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12│28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19│31萬6,3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20│36萬2,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24│35萬3,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9.27│32萬7,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01│28萬6,7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04│36萬7,2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10│28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16│36萬7,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22│32萬6,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25│32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0.31│36萬2,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05│32萬6,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1.08│35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1.15│32萬5,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1.22│36萬8,4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17│31萬7,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20│29萬6,5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12.27│35萬2,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04│36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11│36萬9,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14│32萬6,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18│33萬5,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21│35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2.28│28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16│30萬2,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28│28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7.05.07│32萬7,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5.11.04│28萬5,7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2 │第一銀行│VB0000000 │95.10.14│16萬7,580元 │鉅峰公司│「鉅峰工業股份有限│ │ │汐止分行│ │ │ │ │公司」、「徐景松」│ │ │戶名:泰├─────┼────┼──────┼────┼─────────┤ │ │鈞企業社│VB0000000 │95.12.13│32萬6,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帳號: ├─────┼────┼──────┼────┼─────────┤ │ │00000000│VB0000000 │95.12.23│34萬6,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129 ├─────┼────┼──────┼────┼─────────┤ │ │ │VB0000000 │95.12.27│28萬3,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VB0000000 │96.01.19│21萬3,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2.09│26萬5,7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3.02│28萬6,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3.23│18萬9,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3.31│42萬6,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4.11│28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5.12│27萬6,8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5.23│25萬2,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6.02│27萬3,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6.16│25萬6,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6.30│27萬8,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7.07│32萬5,6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7.25│32萬1,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6.08.04│38萬2,6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3 │第一銀行│WA0000000 │95.11.15│23萬5,7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汐止分行├─────┼────┼──────┼────┼─────────┤ │ │戶名:顏│WA0000000 │95.11.25│18萬5,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復安 ├─────┼────┼──────┼────┼─────────┤ │ │帳號: │WA0000000 │95.12.02│22萬5,7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00000000├─────┼────┼──────┼────┼─────────┤ │ │386 │WA0000000 │96.01.06│21萬5,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2.10│24萬5,3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3.10│27萬3,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4.21│34萬3,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4.27│26萬3,67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5.16│31萬2,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5.30│27萬6,5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06│28萬8,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09│32萬6,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20│18萬6,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6.27│21萬5,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7.04│36萬6,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7.13│26萬8,5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7.20│38萬2,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8.01│42萬6,7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8.10│34萬2,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8.29│28萬7,67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9.08│28萬3,2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09.21│38萬6,4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0.06│27萬6,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0.19│26萬7,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0.27│34萬2,1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1.02│36萬7,4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1.14│36萬5,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1.23│30萬2,68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6.12.08│32萬3,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1.09│36萬5,60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1.18│24萬6,73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1.30│31萬2,3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2.16│27萬6,3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2.23│35萬6,720 元│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5.02│30萬6,1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WA0000000 │97.07.04│36萬8.5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備 註│1.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以下至HA0000000號之票載偽造之發票人欄,原│ │ │ 起訴書所載之「勁群公司」,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鉅峰公司」;偽造│ │ │ 印章所生偽造印文欄所載,原起訴書所載之「勁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闕│ │ │ 河寬」,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鉅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景松」│ │ │ ,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2.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號之發票日欄,原起訴書所載「97.01.15.」,│ │ │ 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98.01.15.」, 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3.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號之發票日欄,原起訴書所載「97.02.04.」,│ │ │ 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98.02.04.」,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4.上開編號1 票據號碼HA0000000號之發票日欄,原起訴書所載「97.02.11.」,│ │ │ 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98.02.11.」,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附表二:未兌現部分 ┌─┬────┬─────┬────┬──────┬────┬─────────┐ │編│付款人戶│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載偽造│偽造印章所生偽造印│ │號│名及帳號│ │ │ │之發票人│文 │ ├─┼────┼─────┼────┼──────┼────┼─────────┤ │1 │第一銀行│XA0000000 │98.04.03│31萬6,560元 │勁群公司│「勁群工業股份有限│ │ │汐止分行│ │ │ │ │公司」、「闕河寬」│ │ │戶名:泰├─────┼────┼──────┼────┼─────────┤ │ │鈞企業社│XA0000000 │98.04.14│33萬2,3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帳號: ├─────┼────┼──────┼────┼─────────┤ │ │00000000│XA0000000 │98.04.22│33萬6,4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386 ├─────┼────┼──────┼────┼─────────┤ │ │ │XA0000000 │98.04.30│36萬2,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06│36萬2,57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13│28萬3,6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20│36萬7,82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5.27│32萬5,76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6.10│36萬2,73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 ├─────┼────┼──────┼────┼─────────┤ │ │ │XA0000000 │98.06.19│32萬3,650元 │勁群公司│同上 │ ├─┼────┼─────┼────┼──────┼────┼─────────┤ │2 │上開臺北│HA0000000 │98.03.07│26萬5,270元 │鉅峰公司│「鉅峰工業股份有限│ │ │富邦汐止│ │ │ │ │公司」、「徐景松」│ │ │分行帳戶├─────┼────┼──────┼────┼─────────┤ │ │ │HA0000000 │98.03.14│32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18│28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1│29萬7,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5│36萬2,7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7│32萬6,4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3.28│36萬7,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01│29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04│32萬7,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08│38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11│36萬7,3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15│32萬6,5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18│35萬7,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25│37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4.29│37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01│31萬3,6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09│32萬1,3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15│31萬1,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23│36萬2,3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5.30│29萬3,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05│32萬1,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08│39萬9,99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13│28萬6,5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17│26萬3,5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20│31萬7,3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24│28萬6,3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6.27│32萬6,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01│31萬1,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15│28萬6,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18│36萬7,560 元│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22│31萬2,1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26│33萬2,63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7.31│35萬6,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05│32萬5,7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12│36萬2,3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17│29萬3,5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21│36萬2,7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26│32萬3,4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8.31│38萬3,27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04│46萬3,52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10│38萬6,26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15│38萬9,08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 │ │ │HA0000000 │98.09.19│42萬3,650元 │鉅峰公司│同上 │ ├─┴────┴─────┴────┴──────┴────┴─────────┤ │ 總計1,789萬2,530元 │ ├───┬───────────────────────────────────┤ │備 註│1.上開編號1票據號碼XA0000000號之票面金額欄,原起訴書所載之「36萬2,790 │ │ │ 元」,經本院核對卷證,應更正為「36萬2,730元」,原起訴書顯係誤載。 │ │ │2.上開編號1、2所載之未兌現之支票,經本院更正並重新核算金額總計應為「1,│ │ │ 789萬2,530元」,原起訴書所載之「1,667萬7,890元」顯係有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