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宏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昌之羈押撤銷,並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陸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宏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緝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1次) 、4 月(3次) ,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本院先予借撥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科紀錄表乙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8 月10日士檢朝執寅101 執助723 字第07615 號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宜借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他案,被告業於101 年8 月16日經他案發監執行,此有指揮書影本乙份附卷可稽,是其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揆諸前揭規定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