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雷雯華陳介安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覺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覺世與告訴人周孟樺均係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 段000 巷0 號「星海別墅南區」社區之住戶,被告不滿告訴人住處(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 段000 號)旁空地原有小樓梯遭改設為花台,經向告訴人查閱告訴人與建商即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元公司)之契約書後,明知該契約書僅係內容與自己和博元公司所簽立之契約書不同,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 段000 巷00號,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本人無法認同本社區公告欄公告內容中有關285 號住戶與建商博元建設之間以變造買賣企(應係契之誤)約書中附圖三:一樓法定空地分管範圍之違法情事於本社區公告欄公然揭示,因為此一行為乃觸犯刑法公訴罪,怎可等閒視之?敬請明察。住戶陳覺世謹傳」之簡訊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委林宏叡及其他委員共7 人,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已於101 年12月24日死亡,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