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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普英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李國良
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485至7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春貝告訴被告普英特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國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101 年10月2 日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8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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