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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潔茹劉育琳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請人
王復興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復興固涉犯竊盜罪嫌及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嫌,經法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訊問後,就強制性交罪部分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就竊盜罪部分因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故裁定延長羈押2 月,然被告已對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在卷,就前曾犯竊盜案件均在偵、審中坦承犯行,或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或經判決在案,對非其所犯之竊盜案件亦已獲無罪判決,自不得因被告曾有竊盜前科即逕定其有反覆實施竊盜案件之虞;又被告雖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然並無「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按刑事訴訟法羈押之目的係為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故被告縱犯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重罪,亦須有逃亡或滅證等致影響訴訟程序之危險,始有羈押之必要,查被告於100 年4 月間至101 年(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 月間有4 次出國紀錄,均於法院開庭前回國準時到庭,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 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重罪羈押除符合「重罪」要件外押,尚須「有礙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亦即有逃亡或滅證之虞,始有羈押之必要,而無悖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及未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準此,被告既無逃亡之虞業如前述,原裁定僅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即認其有高度逃亡可能,自有違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末以,被告母親為極重度植物人且近患重病,來日無多,又胞姊為中度智障者,於生活上、經濟上亟需被告照顧,被告復有正當工作,故認本件無羈押之必要,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上在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之執行;而「預防性羈押」則另有保護社會安全措施之目的。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按訴訟進行程度,本於自由證明法則予以認定,並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本院已於101 年6 月14日裁定被告王復興應自101 年6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理由在於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加重竊盜罪、第222 條第1 項第7款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於審理中業已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劉芳玲、鄭江田、A 女等人之證述及犯案現場之DNA 跡證與被告唾液DNA 比對之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刑法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在客觀經驗上逃避刑事訴追處罰之情形較一般犯罪為高,另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本件再犯刑法加重竊盜罪及強制性交罪,其中竊盜罪行次數繁多,又侵入住宅而犯強制性交罪,均足認有事實可能重覆實施該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件之審判與執行,又為防止其重覆實施同一犯罪,應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5 款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確保社會大眾免受被告犯行殘害之虞,且為保全本件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聲請人固聲請交保,然經依卷存證據相互參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被告所涉上開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侵害被害人身、財產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為使後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且預防被告再度重覆實施同一犯罪,對於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被告所辯稱欲返家照料母親、姊姊云云,與被告應羈押之理由無涉,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綜上,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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