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4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宥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宥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宥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簡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