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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中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中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中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李中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犯附表編號1 、2 及編號3 至5 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26 號、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647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 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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