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太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太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太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張太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