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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太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太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太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張太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詳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