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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炎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炎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2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100年9月3日21時 │100年6月26日18  │100年6月26日19時│
│  犯罪日期  │許              │時許            │許              │
│            │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 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139號  │毒偵字第1303號  │毒偵字第1303號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
│      │    │1653 號         │631 號          │631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0.12.29    │   101.02.29    │   101.02.29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第 │
│      │    │1653 號         │631 號          │631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1.01.30    │   101.03.27    │   101.03.27    │
│      │日期│                │                │                │
├───┴──┼────────┼────────┴────────┤
│  備    註  │                │編號2-3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9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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