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典書
莊麗惠
趙方強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第二十七行所載「編號16」應更正為「編號17」;附表一編號1 宣告刑欄第三行最末一字「各」、第十一行最末一字「各」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 頁第27行事實欄內關於扣案物之編號為誤寫,附表一編號1 宣告刑欄則贅載「各」字,上開誤寫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