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和揚汽車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代表人
- 畢嘉棋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張百欣律師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黃曼瑤律師
- 被告
-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徐山峰
- 選任辯護人
- 任鳴鉅律師
- 被告
-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邱顯耀
- 選任辯護人
- 顏文正律師
- 被告
- 興頤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溫善茲
- 被告
- 楊榮忠
- 選任辯護人
- 鄒孟昇律師
- 被告
- 鍾華昌
- 選任辯護人
- 王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11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04 、2872、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妨害投標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部分,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