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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雷雯華李郁屏陳介安
  • 法定代理人
    畢嘉棋、徐山峰、邱顯耀、溫善茲

  • 被告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法人禹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世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興頤有限公司法人楊榮忠鍾華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 和揚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畢嘉棋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張百欣律師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徐山峰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邱顯耀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興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溫善茲 被   告 楊榮忠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鍾華昌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11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04 、2872、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妨害投標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部分,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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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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