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 和揚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畢嘉棋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張百欣律師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徐山峰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邱顯耀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興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溫善茲 被 告 楊榮忠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鍾華昌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11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04 、2872、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妨害投標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部分,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