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3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雷雯華李郁屏陳介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和揚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代表人
畢嘉棋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被告
禹潔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山峰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被告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顯耀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被告
興頤有限公司
代表人
溫善茲
被告
楊榮忠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被告
鍾華昌
選任辯護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110 號、101 年度偵字第904 、2872、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妨害投標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富宜汽車有限公司、和揚汽車有限公司、禹潔企業有限公司、世宏企業有限公司、興頤有限公司、徐山峰、邱顯耀、畢嘉棋、楊榮忠、鍾華昌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部分,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