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周武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王寶葒 蔡岱均原名蔡世恩.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自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被自訴人自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13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