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徐翊銘、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邱欽庭、陳文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高姿瑢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陳文彬 蕭富敦 2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5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