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源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徐秉義律師 被 告 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安憶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