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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明宏李宛玲鄭光婷

原告
連倉國際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號)
原告
法 定
代理人
陳慶忠
被告
原聰 日本國

右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附民字第245 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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