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宋松璟、蘇琬能、高雅敏
- 當事人王彥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王彥鈞 王鵬凱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雅利 原 告 王兆祥 王李碧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陳政明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被 告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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