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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朱瑞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4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峯欽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646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峯欽自民國103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峯欽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時,坦承侵入住宅、著手搜尋財物而不遂等情,復經告訴人指述在卷,並有相關卷證可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2 、3 款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多次犯竊盜罪,經通緝始到案,本案於偵查中亦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02 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 年1 月22日起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上易字第1755號刑事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 月23日士檢朝執丙103 執助1356字第000852號函及該署檢察官103 年1 月21日士林地檢102 年執助丙字第135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是前述羈押原因業因被告自103 年1 月22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消滅,依法即應自103 年1 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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