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4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峯欽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646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峯欽自民國103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峯欽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時,坦承侵入住宅、著手搜尋財物而不遂等情,復經告訴人指述在卷,並有相關卷證可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2 、3 款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多次犯竊盜罪,經通緝始到案,本案於偵查中亦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02 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 年1 月22日起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上易字第1755號刑事確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 月23日士檢朝執丙103 執助1356字第000852號函及該署檢察官103 年1 月21日士林地檢102 年執助丙字第135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是前述羈押原因業因被告自103 年1 月22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消滅,依法即應自103 年1 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