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58號
- 聲請人
- 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祈諼
- 被告
- 張添鴻(原名張智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0號妨害自由等案所扣案之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壹拾陸本,准予發還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添鴻(原名張智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司法警察持搜索票搜索後,扣押聲請人昇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16份(下稱昇典公司契約書)在案,然該扣押物屬聲請人所有,與被告及本案無關,並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上午7 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1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持有之昇典公司契約書16本等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認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並判處有期徒刑6 月在案,惟卷存事證無足證明上開扣案之昇典公司契約書與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有關,此經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被告陳明在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以102 年10月21日士檢朝昃102 蒞8505字第009653號函說明上開扣押物並非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0號一案或另案偵查、審理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經本院審認無誤。再者,上開昇典公司契約書係聲請人所有,亦經被告、聲請人陳明無訛。從而,該等扣押物既屬聲請人所有,且與被告所犯本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無關,發還亦無礙於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或另案偵查、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由上說明,可見前開經警扣案之昇典公司契約書,應已無留存必要,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核屬正當,應予發還。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