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曾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月,仍得易科罰金,是聲請人雖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併予就其應執行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