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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曾文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沒收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月,仍得易科罰金,是聲請人雖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併予就其應執行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舒嵐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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