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 原告
- 世紀縱橫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嫚玲(原名張若玉)
- 被告
- 湯純美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自緝字第5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同法第8 條第2 項復有規定。又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1項(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外,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判決要旨、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1732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世紀縱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公司」)部分,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並行清算程序,且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自緝字第5 號卷第13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47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然於原告世紀公司所提本件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事件未實質全部辦理完竣,依上開說明,原告世紀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其法人格亦未消滅,而應由其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湯純美被訴業務侵占一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自緝字第5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