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岡
- 訴訟代理人
- 蔡逸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俊吉律師
- 被告
- 孫美富
- 被告
- 張玉珍
- 被告
- 何忠明
- 被告
- 林錫恭
- 被告
- 王清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勝和律師
- 被告
- 陳居顏
洪羽仟
林淑珠
陳燕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