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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宋松璟蘇琬能高雅敏

原告
王彥鈞
原告
王鵬凱
原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雅利
原告
王兆祥
原告
王李碧霞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告
陳政明
被告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被告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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