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林秀鳳、徐文瑞、劉瓊雯
- 當事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錫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自 訴 人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被 告 詹錫忠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詹錫忠背信案件,其所委任之律師均業於102 年7 月12日解除委任,此有刑事陳報解除自訴代理人委任狀1 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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