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
- 自訴人
-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培熙
- 被告
- 詹錫忠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詹錫忠背信案件,其所委任之律師均業於102 年7 月12日解除委任,此有刑事陳報解除自訴代理人委任狀1 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