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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秀鳳徐文瑞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

自訴人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被告
詹錫忠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詹錫忠提起背信罪之自訴,原雖委任賴安國、賴怡文及蔡明宏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5日以裁定命自訴人在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並於102 年7 月29日送達於自訴人自訴狀上所記載之住所地,有刑事解除委任狀、本院102 年7 月25日刑事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而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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