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自字第6號自 訴 人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被 告 詹錫忠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詹錫忠提起背信罪之自訴,原雖委任賴安國、賴怡文及蔡明宏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5日以裁定命自訴人在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並於102 年7 月29日送達於自訴人自訴狀上所記載之住所地,有刑事解除委任狀、本院102 年7 月25日刑事裁定、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而自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