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建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建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高建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 月6 日 │102 年1 月5 日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936號 │毒偵字第167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588號 │621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23日 │102年4月24日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588號 │621號 │ │ ├────┼────────┼────────┤ │ │判決確定│102年5月20日 │102年5月2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114號 │執字第214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