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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建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建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高建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 月6 日  │102 年1 月5 日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936號     │毒偵字第167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588號           │621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23日    │102年4月24日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588號           │621號           │
│      ├────┼────────┼────────┤
│      │判決確定│102年5月20日    │102年5月2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114號    │執字第214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