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舜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舜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舜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楊舜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