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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偉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549號、101 年度簡字第25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及3 月確定,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73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已於102 年5 月21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簡易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5月18日21時│101年5月17日某時│101年6月2日19時 │
│            │許              │許至101年5月18日│許              │
│            │                │為警查獲時      │                │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1年度 │桃園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286號  │毒偵字第2286號  │毒偵字第2253號  │
│號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桃簡字第 │101年度桃簡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   │
│      │    │1549 號         │1549 號         │2568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1.08.20    │   101.08.20    │   101.09.17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1年度桃簡字第 │101年度桃簡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   │
│判  決│    │1549 號         │1549 號         │2568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1.09.24    │   101.09.24    │   101.10.16    │
│      │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3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731 號 │
│            │,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日8時許│                │                │
│            │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 │                │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983號  │                │                │
│號          │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                │
│      ├──┼────────┼────────┼────────┤
│最  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                │                │
│      │    │241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2.04.15    │                │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                │
│確  定├──┼────────┼────────┼────────┤
│      │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                │                │
│判  決│    │241 號          │                │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2.05.21    │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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