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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請複製交付委外轉譯檔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宏蔡志宏簡志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巫慶仁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律師

      陳立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檔狀所載。

二、按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進行交互詰問,節省證人及鑑定人開庭時間,擴大試辦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特訂定本方案。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文字後,書記官應將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為審判筆錄,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第1 、2 點定有明文。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之程序,僅係由委外轉譯人員將轉譯文字交予書記官,仍係由書記官依法整理製作為審判筆錄。而依刑事訴訟法及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之規定,亦無許可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文字之規定,本件聲請依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檔,本院裁定駁回,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自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複製交付委外轉譯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