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陳艷菁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告陳艷菁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追加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自訴人與被告陳艷菁調解成立,是關於被告陳艷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本案就被告陳艷菁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