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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楊舒嵐

  • 當事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艷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陳艷菁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告陳艷菁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追加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自訴人與被告陳艷菁調解成立,是關於被告陳艷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本案就被告陳艷菁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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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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