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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雷雯華李郁屏陳介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志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89年度偵字第153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89年度簡字第755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志斌係役齡男子,原設籍臺北縣淡水鎮(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3 樓,為空軍第D693梯次常備兵徵集役員,其受通知於民國88年11月1 日上午7 時30分,在淡水捷運站集合,前往臺南大內報到入營,詎李志斌於88年3 月20日申請核准出境後,應於88年5 月20日返國,然其無故未歸,致使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未能辦理徵集,因認被告李志斌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另定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關追訴權時效部分,亦無割裂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可參。在本件情形,被告李志斌於88年11月1 日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以下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於94年1 月7日經立法院修正,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亦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間較久,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應以修正前規定有利被告。因此,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應適用前開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及其計算等事項,均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案之行為時間為88年11月1 日,其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名,法定本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前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追訴權期間為10年;而被告起訴後經本院通緝一節,有通緝書在卷可查,依據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等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即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又被告涉案行為係自88年12月28日起開始偵查,經檢察官於89年6 月6 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再於89年6 月28日繫屬本院,並由本院於89年9 月21日對被告發布通緝等情,有卷內各該收文章戳、起訴書、通緝書等事證可查,上開偵查機關實施偵查之5 月10日期間,連同本院進行審理之2 月24日期間,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於計算追訴權時效期滿日期時,亦應一併加入。準此,按照上述情節,自88年11月1 日起,計入前述10年、2 年6 月、5 月10日、2 月24日等時效期間之後,被告於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已於102 年1 月5 日屆滿,時效已經完成。

四、又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4 項第3 款所定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亦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妨害兵役案件,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業如前述,參照上述法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第302 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玫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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