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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宋松璟高雅敏張毓軒

原告
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岡
訴訟代理人
蔡逸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被告
孫美富
被告
張玉珍
被告
何忠明
被告
林錫恭
被告
王清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告
陳居顏

      洪羽仟

      林淑珠

      陳燕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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