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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宋松璟張毓軒蘇琬能

原告
旭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律師
被告
黃拱平

      吳玉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6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731號、第1853號、第2772號、第3486號、第4196號、第5489號、第5490號、第9538號、第11583 號、第11584 號、第11585 號、第1158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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