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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秀鳳林孟宜黃翰義

原告
順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婷伃
被告
林國華

      陳志輝

      何永來

上列被告林國華、陳志輝及何永來因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1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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