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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郁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郁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本件既無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以為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毒品危害條例          │妨害自由              │傷害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犯罪日期│102 年1 月27日為警採尿│100年12月24日         │100年12月24日         │
│        │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964 號│101 年度偵字第4721 號 │101年度偵字第4721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士簡字第513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
│實├──┼───────────┼───────────┼───────────┤
│審│判決│102年10月4日          │103年3月25日          │103年3月25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士簡字第513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
│決├──┼───────────┼───────────┼───────────┤
│  │確定│102年10月28日         │103年3月25日          │103年3月25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
┌────┬───────────┬───────────┬───────────┐
│編    號│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326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3 年度審檢字第582 號│                      │                      │
│實├──┼───────────┼───────────┼───────────┤
│審│判決│103年6月20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審檢字第582 號│                      │                      │
│決├──┼───────────┼───────────┼───────────┤
│  │確定│103年7月21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                      │
│易科罰金│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4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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