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峻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執聲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峻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峻銘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