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建𩃀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建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𩃀因偽證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100 年12月2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及有期徒刑10月,於100 年9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易字第20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9 月、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904號判決於97年1月31日駁回此部分上訴,暨就其他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 月又15日、1 月、8 月、7 月確定,③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31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21日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最高法院於100 年5 月11日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2353號駁回上訴確定,④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1 月11日以96年度訴字第32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5 月、3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罪刑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0 年9 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6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3 月3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