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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雷雯華李郁屏蔡子琪

原告
黃承宏
原告
送 達
原告
代 收 人 錢裕國 律師
被告
張永富
被告
陳宥菖
被告
侯茂程
被告
楊金海
被告
立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昶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14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蔡子琪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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