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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麗英

原告
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告
施婷婷

      謝聿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7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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