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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宛玲

  • 被告
    劉俊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906、76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朱馮吾告訴被告劉俊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建德、告訴人朱馮吾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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