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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英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48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訴字第400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英傑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另更正、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4 行所載「意圖避免陸軍常備兵之徵集」應更正為「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第10行至第11行所載「且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仍未向收訊單位後備901 旅報到」應更正為「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英傑於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5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王英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已因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竟再度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為逃避兵役之徵兵處理,無故遷移住居所而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致使新北市政府發布之徵集令無法送達被告,而未能完成兵役徵集程序,對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已生危害,惟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尚觸犯同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之罪嫌。惟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罪,必徵集令已合法送達於役男本人,始有該款之適用,若行為人因故未收受徵集令致未於期限內入營,自難以該罪相繩;而本件被告並未親自簽收徵集令,而僅由新北市淡水區公所為公告,有卷附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郵件逾期退回信封封面影本3 紙及送達現場照片2 張(見102 年度偵字第1549號卷第15至22頁、第25至第26頁)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意旨,被告既未收受徵集令,自無從繩以上開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罪,是以被告之犯行乃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其既因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自無從依常備兵徵集令所載,按時報到入營,是其並非「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甚明。檢察官認被告另涉犯同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罪即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罪名,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款罪名,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83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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