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6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駿宇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魏駿宇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4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官 林孟宜 法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