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朱冠龍 朱春光 李梨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林文杰 元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