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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林秀鳳林孟宜黃翰義

  • 當事人
    朱冠龍林文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朱冠龍 朱春光 李梨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律師 被   告 林文杰 元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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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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