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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秀鳳林孟宜黃翰義

原告
朱冠龍
原告
朱春光
原告
李梨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余淑杏律師
被告
林文杰
被告
元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審交訴字第5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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